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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级会计师《经济法基础》考点资料(二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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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考点】票据的追索1.追索的情形(1)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,持票人对背书人、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。(2)到期前追索在票据到期日前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: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;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、逃匿的;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;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。2.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(1)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:出票人、背书人、承兑人和保证人。(2)追索顺序:不分先后,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。①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;持票人行使追索权,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,对其中任何一人、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。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,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。3.追索金额(1)持票人行使(首次)追索权,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: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;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;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。(2)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,可以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: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;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,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;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。(3)追索通知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,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;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。②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(3 日)发出追索通知的,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。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,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,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。[考试报名]全国会计职称考试时间|报名时间|报名入口[成绩查询]全国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时间|查询入口[真题答案]全国会计职称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[培训课程]最新会计职称考试高清视频辅导课程试听Copyright 2015-2022 魔方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:京ICP备2022018928号-48 联系邮箱:315 54 11 85 @ qq.com